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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32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15號 債 權 人 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焜賢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鄧仁政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務人已出境國外,並於民國99年10月07日為戶籍遷出 登記,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。質 此,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,依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 為之者,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,其聲請自法,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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