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25號
債 權 人 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榮琠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長炘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。
二、表明明確之利息利率(例如:
按年息百分之幾,並不得超過
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