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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36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25號 債 權 人 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長炘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。 二、表明明確之利息利率(例如:年息百分之幾,並不得超過   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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