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27號
債 權 人 辰龍旺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宗衛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林生記國際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
請費,經本院民國104 年11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
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4 年11月9 日送達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