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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4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39號 債 權 人 北亞石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朝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明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,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、事實,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明立發給支付命令,惟查債權人 請求支票票款,但系爭支票未經提示,於法不合,應駁回其 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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