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39號
債 權 人 北亞石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朝旺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黃明立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,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
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、事實,並依此發支付
命令之聲明而言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明立發給支付命令,
惟查債權人
請求支票票款,但
系爭支票未經提示,
於法不合,應駁回其
聲請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