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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546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訟代理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仕榮 人           樓 債 務 人 詹勝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陸萬肆   仟捌佰柒拾柒元,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 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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