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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578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訟代理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仕榮 人           樓 債 務 人 詹勝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柒佰玖拾玖萬玖   仟玖佰玖拾陸元,聲請狀繕本附表序號1 所示之利息、   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肆佰萬元,暨如聲請狀繕本附表   序號2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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