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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7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6號 債 權 人 甫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兆松即皇佳家具大賣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日五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經查並無以黃兆松為負責人之皇佳家具大賣   場商號,故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(及其負責人   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如其名稱或姓名有誤,請   併予更正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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