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6號
債 權 人 甫眾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永成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黃兆松即皇佳家具大賣場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日五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經查並無以黃兆松為負責人之皇佳家具大賣
場商號,故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(及其負責人
最新之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如其名稱或姓名有誤,請
併予更正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