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
債 權 人 源寶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安惠源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(若無法表明依據,請以支
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