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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4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 債 權 人 源寶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惠源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 二、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(若無法表明依據,請以支   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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