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57號
債 權 人 聯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建忠
債 務 人 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瑞峰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,請改以支付
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