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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57號 債 權 人 聯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忠 債 務 人 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,請改以支付        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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