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06號
債 權 人 鴻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龔美莉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勤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
本件請求給付票號0000000 號支票票款,
惟該支票之受款
人係「龔美莉」,且有禁止
背書轉讓之記載,請更正改以
上開受款人為
聲請人始為
適法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