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
債 權 人 千鼎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葛美莉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、久昂精密有限公司間
聲
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該柏翌實業有限
公司、久昂精密有限公司已解散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
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
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,
該裁定已於104 年3 月2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
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