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02號
債 權 人 千鼎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葛美莉
債 務 人 翔森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逸翔
債 務 人 林榮信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拾肆萬叁仟陸
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