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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7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5751號 債 權 人 理仁法律事務所 非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孫美倫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 二、表明債權人組織性質為獨資或合夥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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