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號
債 權 人 煇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振熊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張世緯即張松忠之
繼承人等發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並提出
繼承系統表為
據,
惟查原債務人(即被
繼承人)張松忠之繼承人張世緯、
張賢成、張瑜真均已依法
拋棄繼承,且業經臺灣高雄少年及
家事法院
家事法庭104 年度
司繼字第11號
准予備查在案,則
債權人以張世緯等人係張松忠之繼承人,應概括繼承債務為
由而請求清償,
自屬無據,其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