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70號 債 權 人 煇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振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世緯即張松忠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並提出繼承系統表為 據,惟查原債務人(即被繼承人)張松忠之繼承人張世緯、 張賢成、張瑜真均已依法拋棄繼承,且業經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4 年度司繼字第11號准予備查在案,則 債權人以張世緯等人係張松忠之繼承人,應概括繼承債務為 由而請求清償,自屬無據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