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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06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706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訟代理人 王念慈 債 務 人 順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詠如 人 債 務 人 徐孟淇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佰肆拾捌萬柒   仟壹佰壹拾玖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 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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