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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5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 債 權 人 美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4 月8 日所提支票   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發票人並非本件債務人,請表明正   確債務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名稱及姓名;否則應更正正   確之原因事實,並提出正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;如   聲明有異,併更正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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