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
債 權 人 美良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嘉貞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千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
4 年4 月8 日所提支票及其
退票理由單影本
所載發票人並
非
本件債務人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
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表明正確債務人公司及其
法定代理
人之名稱及姓名;否則應更正正確之原因事實,並提出正確
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;如聲明有異,併更正之,該裁
定已於104 年4 月17日寄存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
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