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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8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債 權 人 震宇家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兆松即皇佳家具大賣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報「皇佳家具大賣場」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,並提出相關   登記資料釋明之,或具狀更正以「黃兆松」為債務人。 二、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(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已清償3,464 元   ,該部分應予扣除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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