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
債 權 人 震宇家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雅媚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黃兆松即皇佳家具大賣場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報「皇佳家具大賣場」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,並提出相關
登記資料釋明之,或具狀更正以「黃兆松」為債務人。
二、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(依
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已清償3,464 元
,該部分應予扣除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