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
債 權 人 震宇家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雅媚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黃兆松即皇佳家具大賣場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查報「
皇佳家具大賣場」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,並提出相關登記資
料釋明之,或具狀更正以「黃兆松」為債務人,及未表明正
確之請求金額,經本院民國104 年4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
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1日送達,
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
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