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086號
債 權 人 誠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余奕權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誠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。
二、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(若無,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
起計算利息)。
三、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(若無,請改
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