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
債 權 人 台灣德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傳繼
債 務 人 正大車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小玲(原名:洪淑玲)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萬伍仟陸佰柒拾伍
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叁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惟就請求金額
之324,465 元部分未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,則就
上開金額請
求利息逾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部分,尚乏依據,該部分
支付命令之聲請
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、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
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