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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23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9233號 債 權 人 台灣德鋼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傳繼 債 務 人 正大車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小玲(原名:洪淑玲)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萬伍仟陸佰柒拾伍  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 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叁拾貳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,及自支  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  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就請求金額   之324,465 元部分未表明請求利率之依據,則就上開金額請   求利息逾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部分,尚乏依據,該部分   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、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  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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