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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8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9847號 債 權 人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煌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亦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依聲請狀所載,請求金額79,239元係包含10   3 年12月至104 年12月之帳款,惟就尚未發生之費用部分,   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,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   請求給付,請更正請求金額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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