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02號
債 權 人 詠鉅技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芳毅
債 務 人 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福文
人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叁仟叁
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