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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寬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經查聲請人並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   ,故請提出聲請人為系爭支票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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