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89號
聲 請 人 棋元塗料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振興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其所簽發票據號碼為MC0000
000 號,發票年月日為空白之支票1 紙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
催告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申報權利
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
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
法律有明文規定
者為限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
惟依據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7
款及第11條第1 項規定,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
必要記載事項,欠缺記載,即為無效之票據。既為無效之票
據,即
非「證券」,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之
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。
經查,本件聲請人遺失之
系爭支票1
紙,其發票年月日均為空白,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
止付
通知書副本附卷
可稽,依
上開說明,即為無效之票據
而非證
券,自不得聲請為公示催告,其聲請與法未合,不應准許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