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44號
聲 請 人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姚俊乾
上列
聲請人因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公示催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,
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民國104 年7 月24日裁定
命於5 日內補正,
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8日送達於聲請
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