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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俊乾 上列聲請人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、聲請公示催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,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民國104 年7 月24日裁定 命於5 日內補正,上開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8日送達於聲請 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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