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
聲 請 人 首利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慧琴
一、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(一)依聲請人所提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所載,通知人為王慧
琴,並
非聲請人。故請提出以聲請人為通知人之票據掛
失止付通知書,或更正
本件聲請人為王惠琴。
(二)表明是否係
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