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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進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請確認發票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有無錯   誤。如有,則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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