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647號
聲 請 人 葉明慧
一、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㈠依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所載,發票人為「均茂自動精機有
限公司」,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,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
形為何?是否由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
?
㈡如發票人簽發
系爭支票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,則
本件
應由「均茂自動精機有限公司」辦理止付通知,請至付款
銀行辦理更正後,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
,並更正改以
上開公司為本件聲請人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