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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葉明慧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  ㈠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,發票人為「均茂自動精機有    限公司」,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,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    形為何?是否由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   ?   ㈡如發票人簽發系爭支票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,則本件    應由「均茂自動精機有限公司」辦理止付通知,請至付款    銀行辦理更正後,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    ,並更正改以上開公司為本件聲請人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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