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18號
聲 請 人 林建志(即捷晟股份有限
公司清算人)
上列
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捷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
期間,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
五日止。
理 由
一、
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
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聲請展期。公司法第87條第
3 項定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,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
準用之,
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就任為捷
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經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34號備
查在案。茲因
債權債務尚未處理完畢,致無法於法定6 個月
期間內完結清算,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上開卷
宗核閱屬實。本件聲請經
核與法尚無不合,應准其清算程序
自民國104 年8 月5 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5 年2 月5 日止
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