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司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報清算完結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司字第91號 聲 請 人 王嘉智(即聯智投資有限公司清算人)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清算人就任後,應以公告方法,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,對 於明知之債權人,並應分別通知。公司變更章程、合併、解 散及清算,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,公司法第113 條、第 8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,應以 書面為之,並附具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 之收支表、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。㈡經依規定以公告 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,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 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就任為聯 智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業經鈞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45號 准予備查在案,茲因公司已清算完結,爰檢具相關文件,請 准予備查云云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係於104 年3 月10日就任為聯智投資有限 公司之清算人,並於104 年3 月13日至15日登報催告債權人 於三個月內報明債權,有登報文件3 紙附於前揭聲報清算人 案件卷內可稽,是聲請人於尚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「三 個月」期限內,即製作公司已清算完結之相關表冊,並聲報 清算完結,揆諸前開規定,自難認為合法,不應准許,爰裁 定如主文。聲請人應於上開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,重新踐行 相關程序,並提出重新踐行上開程序後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 、損益表、清算後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、股東查認之證明 文件、剩餘財產分配表、清算所得申報書(附稅捐機關收據 )及已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等資料,於 法定期限內重新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,始為合法,併此敘明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