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4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表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。  二、提出相對人雅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    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及565 、566 、585 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    一類謄本。  三、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(如借據、票據、法院裁判書    )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(如加速條款)。若未    約定清償期,則請提出催告還款之證明文件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