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48號
聲 請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歐正明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雅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拍賣抵押物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相對人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雅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
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及565 、566 、585 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
一類謄本。
三、提出
本件抵押
債權證明文件(如借據、票據、法院
裁判書
)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(如加速條款)。若未
約定清償期,則請提出催告還款之證明文件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