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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4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雅瑟科技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本件抵押債權證 明文件(如借據、票據、法院裁判書)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 之證明文件(如加速條款)。若未約定清償期,則請提出催 告還款之證明文件。該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3日送達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,於 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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