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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0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4年度司票字第1079號 聲 請 人 珈懋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福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提出票號205594號本票原本。  二、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。  三、票號205595、205596、575748號本票均未屆到期日,依法    尚不得提示付款,自無從行使追索權,請撤回該部分之聲    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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