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79號
聲 請 人 珈懋科技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陳福文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票號205594號本票原本。
二、表明聲請人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。
三、票號205595、205596、575748號本票均未屆到
期日,依法
尚不得提示付款,自無從行使追索權,請撤回該部分之聲
請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