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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4年度司票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飛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 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及表明各本票 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,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2 月13日送達 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、第21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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