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27號
聲 請 人 飛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秀貞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
本票裁定應依
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
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
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及表明各本票
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,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2 月13日送達
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
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、第21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
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