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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7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4年度司票字第1718號 聲 請 人 飛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票號214111、214112號本票原本。 二、表明票號214112號本票之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(應於到   期日104 年3 月1 日屆至後始得為本票提示)。 三、票號214113、214114、575715號本票均未屆到期日,依法尚   不得提示付款,自無從行使追索權,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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