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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26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4年度司票字第2602號 聲 請 人 高聖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簡慈瓊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八張、內 載金額新臺幣均為25,000元,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 票八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 6款 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本票,並未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此有 本票影本可稽,應為無效之本票,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,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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