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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4年度司票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日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滙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福文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正確之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(須於   本票到期日屆至後始得為提示,且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)  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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