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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6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4年度司票字第6243號 聲 請 人 順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燕達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相對人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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