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66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4年度司票字第6680號 聲 請 人 陳泰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宜工程有限公司、王春霖、王宏禧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請費新台幣2,000元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