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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72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4年度司票字第727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錦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、盧秀蓮、李振豪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表明正確之提示日、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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