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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74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4年度司票字第7450號 聲 請 人 聖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秉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經查票號TH328229號本票發票日更改未經依   法簽名或蓋章(按捺指印不生票據法上簽名或蓋章之效力)   ,其發票日應為民國104 年9 月10日。故請表明該本票之提   示日及利息起算日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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