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7號
聲 請 人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靜芳
相 對 人 囿晉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耀隆
上列
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,
聲請人即
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
債
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
假扣押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
務人之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於民事訴訟法第
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接獲
鈞院104 年司執字3673號假扣押
執行命令如附件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
鈞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。
三、
經查前揭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3673號執行事件係相對人請求
清償債務之終局執行事件,並
非如聲請人所述為假扣押執行
事件,復經本院函命聲請人限期陳報其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
裁定事件及假扣押執行事件案號到院憑辦,
惟聲請人於104
年3 月17日收受送達後,
迄今仍未陳報,是依聲請人之主張
,
本件並無假扣押事件存在,
揆諸前開規定,本件聲請人之
聲請於法自屬不合,不應准許。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