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靜芳 相 對 人 囿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,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於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接獲鈞院104 年司執字3673號假扣押 執行命令如附件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鈞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。 三、經查前揭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3673號執行事件係相對人請求 清償債務之終局執行事件,並非如聲請人所述為假扣押執行 事件,復經本院函命聲請人限期陳報其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 裁定事件及假扣押執行事件案號到院憑辦,惟聲請人於104 年3 月17日收受送達後,迄今仍未陳報,是依聲請人之主張 ,本件並無假扣押事件存在,揆諸前開規定,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自屬不合,不應准許。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