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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陳植豐 相 對 人 正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義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 予假扣押後,未起訴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 司裁全字第218 號保全程序,及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126 號 執行程序卷宗查閱屬實,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紙在 卷可稽,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裁定 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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