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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大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進 相 對 人 游楊秀玲 相 對 人 呂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○○九號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擔 保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,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1款 、第106 條定有明文。所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,在為免為或 撤銷假扣押而提供反擔保之場合,固指債權人無損害之發生 ,或債務人本案勝訴確定,或債務人已賠償債權人所生之損 害而言。在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 擔保者,後該假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,該為免為或撤銷假 扣押所供之擔保已失其依據及必要,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,債務人自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債權人返還提存之擔保金(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85 號、88年台抗字第227 號裁 定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鈞院92年度全字第3871號裁 定為供擔保撤銷假扣押,曾提供共新臺幣180萬元為擔保金 ,並以鈞院92年度存字第300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嗣相對 人向鈞院聲請撤銷前揭假扣押裁定,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裁 全聲字第26號裁定撤銷確定在案。是本件聲請人應供擔保之 原因應已消滅,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。 三、本件聲請,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、假扣押裁定、撤銷假扣 押裁定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卷宗核閱屬實,則依前開規定及實務見解,本件聲請人為 免為及撤銷假扣押所供之擔保,既因假扣押裁定遭撤銷確定 而已失其依據及必要,供擔保原因即已消滅,是其所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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