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53號
聲 請 人 明瀚數位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先曄
相 對 人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
代 理 人 詹順發
律師
上列
聲請人即
債務人與相對人即
債權人間
假處分事件,聲請人聲
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
假扣押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
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
條第1 項定有明文;
上開規定,於假處分
準用之,為同法第
533 條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,經本院以
104 年度全字第196 號裁定准許,
惟其
迄今仍未就所欲保全
之請求起訴,
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
當事人間前開假處分事件,於本院裁定准予假處
分後,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,業經本院
依職權
查明屬實,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件、臺灣新北地方
法院函文在卷
可稽,是本件聲請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