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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聲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富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君 相 對 人 呂嘉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依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435 號裁定得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,惟其尚未向法院提起 訴訟,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扣押事件,於本院裁定准予假扣 押後,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 查明屬實,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紙、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函文在卷可稽,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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