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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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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02號 原   告 燊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招榮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      周福珊律師       賴玉梅律師 被   告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金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民國一○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惟因仍有必要,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