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2號
原 告 燊宏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招榮
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
律師
周福珊律師
賴玉梅律師
被 告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維金
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
複 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定民國一○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
三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
宣判,
惟因仍有必要,
爰命再
開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謝宛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