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建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琮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 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 捌拾貳元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2,118,84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,982元,茲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