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2號
上 訴 人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昌鉉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琮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
捌拾貳元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
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即
被告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2,118,84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,982元,茲上訴
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期
未補繳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敏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