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3號
原 告 茂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理雄
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
律師
何豐行律師
被 告 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餘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又訴訟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
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係因
兩造間
承攬契約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而兩造間就
系爭承攬關係,業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有
原告所提之工程契約第25條第3 項
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24條
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
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
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育玄